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91號
PCDV,101,訴,791,201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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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陳洪足
被 上訴人 魏彩亦
被 上訴人 林健境
被 上訴人 林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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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