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75號
PCDV,101,訴,2275,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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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徐雲秀
      蘇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零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 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 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據 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 元。惟查本件原告先 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並 請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為被告間所 為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每 坪231,000 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84.52 平方公尺,換算合 約25.57 坪,是其交易價值約為5,906,670 元。又備位聲明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買賣之行為,其備位聲明之目的 係在使被告徐雲秀積欠原告之債務491,862 元獲得清償,則 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原告主張之債權額491,862 元。而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為先、備位聲明請求, 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經比較結果,原告先位及備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以先 位聲請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依上開說明應據以核定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訴訟標的價額核算裁判費,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400 元後,應



補繳裁判費54,1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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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