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02號
PCDV,101,訴,2202,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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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何明火
      何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廖明貴與被告何廖金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何明火於原告廖明貴對被告何廖金玉提起返還不當得利等之訴時,為被告何廖金玉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何明火何明宏以原告廖明貴與被告何 廖金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何廖金玉罹患失智症,已無 法自行處理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何明 火、何明宏何廖金玉之子,爰聲請選任何明火何廖金玉 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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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