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50號
PCDV,101,訴,1650,2012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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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潘聰鎮
李明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廖健男律師
被 告 吳黃菊(即李黃悅治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蘇忠聖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被 告 黃光恩(即李黃悅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之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
參仟陸佰參拾伍元(62.58平方公尺×87626元=0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伍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仟貳佰柒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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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