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99號
PCDV,101,訴,1599,201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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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謝緯麟
被 上訴人 謝珮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99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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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