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游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間因101 年度
訴字第135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
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零
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