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81號
原 告 高泉勝
被 告 民生社會社區第十五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婞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為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民生社會社區管理
委員會第15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
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判參照),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
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