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341號
PCDV,101,補,3341,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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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41號
原 告 鄭佩慈
被 告 董梁安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梁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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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