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99號
原 告 巫雲城即峰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世永
被 告 助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叁佰伍拾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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