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141號
PCDV,101,補,3141,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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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41號
原 告 蔡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東正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報系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
路101號6樓之房屋之價值(如提出鑑價機構就上開房屋之鑑價報
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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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