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李佩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榮欣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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