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947號
PCDV,101,補,2947,2012101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簡素英
簡秀春
簡月娥
簡文攢
簡月香
簡月齡
蔡玉梅
簡結村
簡吉成
簡繡真
簡慧卿
李勝正
李世結
簡寶珠
林哖
簡國豐
簡癸鴻
簡金鐘
簡煜輝
簡鴻猷
簡美鳳
簡美雲
簡美麗
吳俊慧
吳宣萱
吳岳樺
簡金榮
簡煥騰
簡詩庭
簡玉貴
簡玉峰
簡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與相對人簡月香間有新臺幣柒佰零陸萬陸仟壹佰零柒元
之消費借貸債務(有債權憑證可參),而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
位,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陸萬陸仟壹佰零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