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729號
PCDV,101,補,2729,201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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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29號
原 告 吳一鳳
被 告 韓賡憲(原名韓賡光)
凃秉浤
廖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因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應補繳玖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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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