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254號
PCDV,101,監宣,254,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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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林富美
相 對 人 廖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廖俊民於民國10 1 年4 月30日因患有雙側肺炎,於國泰醫院治療中,現況不 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 事事件法第164 條以下之規定,檢附診斷證明書、同意書、 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關係 人廖宜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廖俊民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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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