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葉心強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件:
提出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書及97、98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目前每月除殘障津貼新台幣4,700元,尚有何收入 ?請陳報該等收入之來源、數額暨提出其證明。 與銀行成立協商之月繳納金額為何?
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 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 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 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與銀行成立協商之際,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而 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 發生?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 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請聲請人說明對合作金庫之有擔保債務,其債務之發生原 因為何?若為房屋貸款,請提出相關契約影本以及該貸款 標的物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
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 算前1日(即民國101年10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9年10月27日起至101年10 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附表:
┌─┬──────────┬───────────────┐
│ │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 │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 薪資、存款、投資獲利... 等│ │
│ │及其金額: │,自行臚列) │
├─┼──────────┼───────────────┤
│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 │
│ │ │ │
│ ├──────────┼───────────────┤
│ │2.家庭生活費用(如子│2. │
│ │ 女教育費、房租、水│ │
│ │ 電費... 等,自行臚│ │
│ │ 列): │ │
│ ├──────────┼───────────────┤
│ │3. │3. │
│ ├──────────┼───────────────┤
│目│4. │4. │
└─┴──────────┴───────────────┘
(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