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1年度,49號
PCDV,101,消債清,49,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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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葉心強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件:
提出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書及97、98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目前每月除殘障津貼新台幣4,700元,尚有何收入 ?請陳報該等收入之來源、數額暨提出其證明。 與銀行成立協商之月繳納金額為何?
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 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 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 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與銀行成立協商之際,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而 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 發生?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 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請聲請人說明對合作金庫之有擔保債務,其債務之發生原 因為何?若為房屋貸款,請提出相關契約影本以及該貸款 標的物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
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 算前1日(即民國101年10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9年10月27日起至101年10 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附表:
┌─┬──────────┬───────────────┐
│ │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 │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 薪資、存款、投資獲利... 等│ │
│ │及其金額: │,自行臚列) │
├─┼──────────┼───────────────┤
│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 │
│ │ │ │
│ ├──────────┼───────────────┤
│ │2.家庭生活費用(如子│2. │
│ │ 女教育費、房租、水│ │
│ │ 電費... 等,自行臚│ │
│ │ 列): │ │
│ ├──────────┼───────────────┤
│ │3. │3. │
│ ├──────────┼───────────────┤
│目│4. │4.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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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