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許卉沂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 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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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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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1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4+1│
│ │)×34×10=5,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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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1 年10月25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
│ │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另檢附證據陳報「萬榮│
│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 │司」等六家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對其債權數額分別為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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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據附件9 「代償證明」固可證明陳建宏曾為其代償對台│
│ │新銀行之全數現金卡債務新臺幣300,000 元,惟以之與│
│ │債權人清冊上台新銀行之債權新臺幣512,000 元相較,│
│ │聲請人應尚欠台新銀行新臺幣212,000 元,聲請人何以│
│ │稱「台新銀行債務已由聲請人配偶清償」?其對台新銀│
│ │行之債務,是否已全由陳建宏承擔?如是,請提出相關│
│ │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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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聲請人稱伊債務發生之原因為「家庭生活費用開銷」云│
│ │云,惟核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 │出為租金、加油費、膳食費計新臺幣6,600 元,不支出│
│ │扶養費,則倘以其稱每月薪資所得新臺幣8,000 元,扣│
│ │除前開每月必要支出,應不致生目前之債務,是請說明│
│ │究何原因致其借貸累積至目前之債務?「家庭生活費用│
│ │開銷」究何所指?又各該累積債務之細目、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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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聲請人計算每月薪資所得為新臺幣8,000 元之依據為何│
│ │?另試請說明整理墓園之工作內容為何?(即每月工作│
│ │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有無大小月之區分?如是,大月│
│ │、小月之收入分別約為何?)此外,聲請人是否提供承│
│ │攬施作墓園之工作?如是,每件承攬之報酬約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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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提出聲請人繳交房屋租金之房東簽收證明,暨房屋租賃│
│ │契約書;另請說明有何租用新北市○○區○○路之必要│
│ │?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泰山區處所房地之所有權屬│
│ │於何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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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陳建宏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資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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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提出陳建宏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另陳報陳建宏目前任職單位、每月可得收│
│ │入,及相關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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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報現受強制執行、訴訟案件之案號及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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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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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聲請人認為其足以負擔每月還款新臺幣1,500 元更生方│
│ │案之依據及理由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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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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