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蔡素蓮訴訟代理人 莊龍雄被上訴人 詹賴木桂訴訟代理人 詹士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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