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張居正
非訟代理人 李韶生律師
相 對 人 張慶輝
張慶宏
張曉青
上 一 人
非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家事事件法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1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03641 號令公布,101 年6 月1 日施行。依家事事件 法第197 條第1 、2 項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 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 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 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查本件 係家事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上開規 定,應由本院依其進行程度,依家事事件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係相對人之父親,與相對人三人之母親鄭貴美原為夫 妻,彼與相對人三人原共同生在在臺北市○○區○○街304 號4樓住處,聲請人與鄭貴美於民國92年6月13日離婚,離婚 後鄭貴美攜相對人三人搬離該處,此後彼此與聲請人未有往 來,而在兩造與鄭貴美共同生活期間,聲請人均有支付家庭 生活費用。聲請人現年66歲,名下無產,生活無法維持,目 前依靠臺北市政府發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並經該府緊急安 置於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相對人三人均係聲請人之子女, 為扶養義務人,依法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爰請求相 對人張慶輝應自101年4月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00元,相對人張慶宏、 張曉青於同上期間,分別按月給付聲請人8,000元之扶養費 等語。
(二)對相對人答辯之陳述: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賴貴美於59年結 婚,當時聲請人任職某紡織公司進出口業務主管,侍奉雙親
,養育兒女張慶輝、張慶宏,家計由聲請人負擔,生活始終 無虞,可由雙方於63年2 月5 日所簽離婚協議書以「男方同 意以其坐落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96 巷56之7 號3 樓房屋二間,其中一間租給聲請人大哥一家,租金收取象徵 性之500 元,另一間交由女方所有,並需按月支付女方新台 幣2,500 元及租金收入500 元,共3,000 元生活費」。而離 婚後雙方未分居,直到同年12月31日聲請人奉家父之命,念 及強褓幼兒又與賴貴美結婚。究其雙方離婚原因,係賴貴美 疑心病重,不時懷疑聲請人與公司會計小姐有染,因此爭鬧 不休,賴貴美懷有張慶輝時,三個多月身孕為此喝藥自殺, 聲請人只好忍氣吞聲,直到張慶宏出世,聲請人對張慶宏身 世有疑慮,心中耿耿於懷故而決定離婚。雙方離婚期間不過 九個月再結婚,直到65年間賣掉上開房地,舉家搬遷到臺北 市南港區○○○路○段962 巷47弄8 號3 樓。68年間,聲請 人父親往生,69年間相對人張曉青出生,張慶輝、張慶宏上 幼稚園,賴貴美透過介紹到鄰居家齒模工作坊幫忙,月薪 1,200 元,直到全家又搬到臺北市○○區○道路135 號6 樓 。當時,兩造婚後約莫七、八年,聲請人除出國、出差外, 未有在外過夜紀錄,遑論外遇不軌。73年間,聲請人於臺北 市○○區○○路40號6 樓之1 至6 室,購置一間約九十餘坪 之辦公室,自行經營紡織電腦進、出口業務,並開銷一家甲 級旅行社,生意繁忙難免有糾紛困擾,有時影響居家生活。 但相對人張曉青自幼稚園開始,即有鋼琴老師授與琴藝、小 學有家教老師在家授課至國中,嗣後相對人張曉青考音樂班 ,需購買雙樂器,聲請人同時聘請鋼琴、豎琴兩位家教在家 授課,直到相對人張曉青考上板橋高中加入該校管弦樂團, 高二還參加夏威夷的太平洋音樂季校際表演賽,此期間所有 開銷均由聲請人支付,之後考取東吳大學德文系,四年成績 維持不錯,但為參加該校網球校隊而選擇延畢,該理由無法 說服聲請人,故聲請人拒為其支付延畢後第一學期之學費, 該學費由疼愛其之大哥即相對人張慶輝支付,第二學期開始 ,相對人張曉青自行以就學貸款自行給付,實由聲請人擔保 並準時繳還,相對人張曉青於92年6 月大學畢業。嗣後相對 人張慶宏當時想與其女友張梅琪結婚,聲請人認為張梅琪之 名字「梅琪」對張家無益,未過門女子就沒棋,而請相對人 張慶宏轉知張梅琪改名,詎相對人張慶宏違背聲請人之意而 與該女子同居,種種前因導致種種前因導致母女二人搬離家 後不回,捨棄聲請人於不顧。聲請人與賴貴美之婚前長達三 十多年,無深仇大恨卻妻離子散,聲請人未有不軌,此為做 人基本原則,聲請人不曾苟且,在黯然神傷之際,聲請人不
得已遠走大陸深圳,全神灌注於「利用發電廠排放之二氧化 碳廢棄,轉化為可用氣體」之新技術研究,來療傷止痛。(三)聲請人於91年以舍妹名義所買之屋,其價值千萬多元,貸款 金額780 萬元,自備款3 、4 百萬元,坐落於信義區○○路 ○段的商、住兩用房屋,相對人張曉青所稱該屋積欠八、九 年房租約70萬元未付,試問一個月一萬八千元之房租,豈有 可能積欠如此之久,此金額以賴貴美之收入豈能支付,況聲 請人於93年另在桃園市購置一屋,房租毫無問題,後因聲請 人生意失敗,該屋才於二年前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95年 間聲請人胞妹在該棟大樓散佈謠言稱聲請人要霸佔渠房地, 但整棟大樓人均知該房地係聲請人出資所購買,僅將房屋登 記於胞妹名下,因此聲請人才中止繳交貸款,並請銀行轉告 聲請人胞妹,只要胞妹到代書處將房屋轉予聲請人指定之人 ,該貸款將與胞妹無瓜葛,雙方因此發生爭吵,胞妹係坐椅 子不慎跌倒,導致手肱骨脫臼,並非聲請人施暴,相對人所 言一派胡言。
二、相對人則以:
(一)相對人張慶輝部分:未到庭作何聲明陳述。(二)相對人張慶宏部分:伊於86年間入伍服兵役,入伍前聲請 人要求伊留下一張額度10萬元之信用卡供原告使用,待伊 退伍後清償其所消費之金額10萬元。92年間,因聲請人以 其妹張秋雲名義,由相對人張慶輝擔保借款800 萬元所購 置之臺北市○○路○段辦公室遭法拍,聲請人竟到伊工作 地點鬧事,並索取金錢,更要求伊之公司不得留用伊,否 則威脅每天來鬧事;當時與伊一同工作之女友因此對聲請 人提告,雙方在法庭上達成不得再騷擾之協議;然聲請人 要求相對人三人一同搬出福德街住處,並出言恐嚇如不從 就要打斷渠等之手腳。餘同相對人張曉青之陳述,為此請 求免除扶養義務等語。
(三)相對人張曉青部分: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賴貴美自59年結 婚後,家中生活開銷全由賴貴美外出工作,獨立支付,聲 請人未付分文,反而多生事端,造成家庭額外沉重負擔, 其劣行磬竹難書。聲請人約莫於63年間外遇,逼迫賴貴美 離家,更不時返回賴貴美住處索錢,索取不成就實施家庭 暴力,於65年間外遇結束後,復求與賴貴美結婚,賴貴美 為給子女完整家庭,而委曲求全同意。72年間,聲請人求 要賴貴美替聲請人友人擔保借款300 餘萬元,以致78年間 地下錢莊多次到家中索債,聲請人非但不理,反要求家人 不能開門、不能接電話,消極應對,令相對人十分困擾與 恐懼。80年間,聲請人被訴詐欺,又要求賴貴美向友人借
款10萬元為保釋金,事後亦未歸還。81年間,相對人與母 親賴貴美於臺北市○○區○道路135 號6 樓住處遭法拍, 舉家搬遷至臺北市○○街租屋,期間租賃費用,聲請人雖 承諾會支付,卻食言未付,此外,相對人張曉青的學費及 家庭生活費也是賴貴美獨立支付。91年間,聲請人以其妹 張秋雲之名義,購置臺北市○○路○段之辦公室,並以相 對人張慶輝之名擔保,向銀行欠款,但聲請人未履行支付 房租之承諾已多年,嗣賴貴美得知此事,已積欠租金70萬 元,亦得知聲請人以張慶輝作保之貸款係800 萬元。92年 間,聲請人以前開事件之爭議,逼迫與賴貴美離婚,並出 言恐嚇賴貴美與相對人張慶宏、張曉青搬出臺北市○○街 租屋處,並揚言再看到渠等要打斷渠之手腳,再到相對人 張曉青就讀之學校,向其師長散審相對人張曉青遺棄父親 之事,並強索金錢。95年間,聲請人胞妹張秋雲向聲請人 索討用其名義之借款卻未繳納之貸款800 萬元,詎聲請人 竟打斷張秋雲手部,張秋雲為此訴請聲請人賠償10萬元。 而聲請人雖稱有扶養聲請人,但未有證據以實其說,由伊 母親賴貴美於101 年8 月20日到院所為證述,足證聲請人 非但未支付扶養費用,更造成賴貴美額外要擔債務,拖累 一家人,且對賴貴美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賴貴美替不相識 之聲請友人張竣陽做擔保,背負三百萬元債務,聲請人開 設公司,多次利用賴貴美名義逕自申報薪資,未替賴貴美 如實申報所得稅,直到離婚後,賴貴美才收到台北行政執 行處之通知,積欠稅務14萬元。如聲請人是個負責之人, 在當時事業輝煌之際,為何又對此事隱匿多年不處理。聲 請人所稱63年2 月與賴貴美離婚協議書所述之和平東西房 屋,實為賴貴美所有,當時全家人含聲請人父母均同住於 此,由賴貴美照料,聲請人亦未支付賴貴美三千元,況該 標的於65年間遭聲請人變賣,所賣價金亦未交給賴貴美。 伊自有記憶以來,均是看著母親賴貴美工作時之背影長大 ,上幼稚園之前,伊均隨母親到所工作之齒模工作坊,與 年紀相近的小孩玩耍,當時工作場所之叔叔阿姨告知伊, 當母親懷胎時仍辛苦工作,每天爬上爬下,所以伊才會如 此好動;即使聲請人搬遷至大道路之屋,賴貴美仍不停工 作,伊也會幫母親一起做家庭代工,倘聲請人均有負擔家 計,何以母親需如此辛勞。而伊讀幼稚園時,學費已包含 才藝費用,才得以學習鋼琴,幼稚園畢業僅一年不到的時 間;小學時,伊為了學費還跑去母親工作場所拿取,到了 小五,二位長兄已在外工作,母親負擔才稍有減輕;小六
時,伊想嘗試考國中音樂班,而家教老師授課僅短短半年 ,費用也是母親支出,聲請人僅述表象,伊聽聞聲請人與 母親爭吵才知真相,更發覺聲請人現金來源均是母親在聲 請人逼迫毆打之下拿給聲請人。伊從小跟母親睡,半夜發 現母親不在,而會聽到母親與聲請人吵架或打架聲音,偶 爾發現母親在被窩暗自哭泣,得知後便放棄音樂班的考試 ,就讀仁愛國中,並未學習才藝,功課不太需要家人耽心 ,不用再補習額外增加母親負擔。聲請人長期在家無所事 事,據稱是在寫作,實際並無工作收入來源,怎妄想負擔 伊之學費。如聲請人所述肩負家中生計,何以二位兄長需 打工,母親需一早外出工作,回家拿家庭代工不停做到深 夜?伊住在大道路住處時,在遭拍賣前已形同虛設,莫名 擺放辦公桌椅,看似辦公室不像住家,有人敲門不敢回應 ,來電不能接,接了說不在,直到某日回家赫然發現有人 來查封,將傢俱搬到大馬路上,隨後經全家人共同搬到福 德街二間雅房與房東同住一層,斯時相對人張慶輝毅然決 然決定大四休學,簽下志願役,以減輕家中負擔,隨後租 到大一點的房子,以為平靜日子終於到來,豈知聲請人債 務雪球越滾越大,當初入社會不久之二位相對人兄長均無 端被捲入。伊入學板橋高中,得知學校社團有管樂社,再 度燃起自己對音樂的熱情,且社團有公用樂器可以使用, 便決定加入,當時板中管樂團在台灣成績斐然,故伊高二 時受邀到憂威夷參加太平洋音樂祭表演,因伊受邀出國本 得以不用任何花費,聲請人主要向學校要求負責統籌所有 出團事宜,回國後經樂團指揮學長告知,竟得知聲請人在 團費、行程安排及財務支出有很多不清不楚的地方,伊當 下聽聞後心情大受打擊,一度嚴重影響課業。伊考上東吳 大學,為減輕母親負擔,而效法二位兄長辦理助學款,二 學期後被母親發現,母親為免伊向二位兄長一樣一畢業就 負債,因此替伊支付大學學費,至於生活費部分則由伊自 己打工賺取。此時聲請人仍在家中「寫書」,伊打工晚歸 到家只看到聲請人在看電視,母親則在陽台做家庭代工。 當時不要求聲請人支付家庭費用,只要聲請人不再向母親 要錢已萬幸,豈知聲請人以兄長名義之信用卡到處消費借 貸,相對人張慶宏曾提醒伊,畢業後勿替聲請人代辦事情 。伊面臨畢業之際,相對人張慶宏公司遭聲請人擾亂,更 為聲請人背債,伊擔心自己受害,而以思考人生為由,延 畢僅為修習二學費課程,三千元學分費由自己打工賺來, 非如聲請人所述由相對人張慶輝支付,而畢業後之助學貸 款亦由自己工作償還,況當時聲請人已與賴貴美離婚,聲
請人怎麼可能擔保並準時繳還。伊延畢期間,曾數次接到 房東來電找聲請人,嗣後從相對人張慶宏處得知伊已積欠 不少房租,房東當成「救濟」,房東在電話中只關心伊課 業,而考慮不影響伊情緒;同時家中又爆發相對人張慶輝 揹債上百萬之事,聲請人又要求相對人張慶宏之女友改名 ,了解後方知聲請人妄想找人做保之事不成,才以改名之 謬事反對結婚,更令人難以置信者乃聲請人傳黑函到對方 公司污衊對方,到相對人張慶宏工作地點擾亂以致其工作 難保,又到伊學校找系主任稱遭伊遺棄,而當時相關師長 、教官熟知聲請人家中狀況,已安排保護事宜,並安排學 校心理諮商中心來電,伊最後赴該單位做心理輔導。此次 事件後,母親決定與聲請人離婚,期間尚未畢業還受到聲 請人電話要求撫養費用,否則恐嚇要打斷伊母子四人手腳 ,伊因此被迫更換電話號碼。由上可知聲請人對相對人三 兄妹一點親情都沒有,遑論盡扶養義務,相對人張慶輝迄 今音迅全無,分開的八年來,大家很認真過日子,還清替 聲請人揹負之債務,聲請人未對家裡負過養育責任,一味 對家人身心騷擾,綜上所述,聲請人種種劣行,對於相對 人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之扶養 義務顯失公平,為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 規定,請求准予 免除扶養義務。
三、經查,相對人張慶輝、張慶宏、張曉青三人係聲請人之子女 ,而聲請人係民國35年4 月25日生,現年66歲,名下無財產 及收入,不能維持生活,亦無謀生能力等情,有兩造戶籍謄 本在卷可參,及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 稽徵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查明屬實,有聲請 人97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附卷可憑,並為相對人 張慶宏、張曉青到庭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本件爭點為 :相對人抗辯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是否有據?茲判斷如下: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 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 、第1117條固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 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 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 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 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 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
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參諸該條文之立法理由係: 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 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 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院92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 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 ,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 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 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 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 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 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 ,爰增列第一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 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 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一項 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 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 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二項,明定 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經查,聲請人雖稱對相對人已盡扶養義務,然參以證人即 相對人之母親賴貴美到庭證稱:「相對人張慶宏出生第二 年,聲請人就有外遇,不管什麼事情就找理由打我,他自 己寫離婚協議書,三更半夜把我叫起來簽字,當時就離婚 ,兩個小孩就歸我,聲請人什麼都不要。離婚後,都是我 自己賺自己養小孩,聲請人都沒有負擔小孩的扶養費,那 個年代養小孩也不需要太多的錢,我自己也有一些積蓄, 我十幾歲就出來工作,連結婚的酒席都是我在張羅,我跟 聲請人認識18天我就跟他結婚,因為我很想要一個家,沒 想到他結婚第二年就外遇,還說他失戀才會跟我結婚。後 來,聲請人跟我離婚之後拿個單身的身分證給人家看,說 他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結果對方女生的媽媽發現,就把 女兒帶回去了,聲請人就找我公婆希望回來,我跟聲請人 就再登記第二次結婚,當時相對人張曉青還沒有出生。第 一次離婚到第二次結婚登記大概離二、三年。」、「(問 :第二次在結婚登記之後情形為何?)因為我需要一個家 ,但是就維持一個假象的家,我跟聲請人沒有感情基礎, 他幾乎都沒有扶養小孩,聲請人有工作他說他開公司,但 是內容不告訴我,錢也不拿回來,我還我的房子貸款,小
孩都是我養的,我有積蓄我有房子住。最後我跟聲請人在 92年離婚,如果聲請人很惡劣的話,我苦了那麼久幹麻還 要跟聲請人離婚,我大兒子現在還被聲請人搞的現在失蹤 了。92年離婚之後,大兒子跟聲請人在一起比較有連絡, 不知道是借錢還是什麼原因,從95年到現在我都沒有大兒 子的音訊,結果我後來去查,我才知道97年他就被報失蹤 。聲請人把兒子害的失蹤現在還要反過來告。小孩成年之 前都是我在扶養,這段時間家裡有點錢他就拿走,他說借 但是都不曾還。」、「(問:聲請人是否曾經跟證人借錢 ,讓證人付了多少債務?)聲請人害我背債,聲請人說是 跟我借,我的心態是幫他,92年離婚後,第二年我才接到 一些法院執行的通知,才知道他害我背了一身債,用我的 名義在外面幫人家作保什麼,光稅金就10幾、20萬,有一 張是300 多萬,是我用人頭去幫人家保,從72年開始一直 壓,聲請人收到公文都不去解決。」、「(問:聲請人與 證人在婚姻期間是否有虐待你?打你?)有,聲請人他會 製造機會、製造假象,把瓦斯打開,怪我為什麼不關瓦斯 ,說我要害他,用這個藉口來打我。聲請人也會在家大口 大叫。聲請人要叫我簽字,要我拿身分證給他,我不給他 ,他就會對我施暴,但是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我都不知道。 」等語(見本院101年8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核與相對 人之所辯相符,自堪憑信。而聲請人僅空言反駁相對人所 辯,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堪質疑。
(三)由此以觀,聲請人固為相對人三人之父,自與相對人三人 間互負扶養,且於相對人三人成年前,依法對渠等負有扶 養義務,然相對人竟自幼即未受聲請人扶養,皆由相對人 之母親獨自負擔照顧、扶養相對人三人之責,聲請人又未 能舉證證明有何正當理由,可不予扶養相對人等情形,自 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再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相對人三人之義務,情節重大,是以 ,相對人等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免除其等對聲 請人之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等既可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是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請求相對 人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