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洪品鈺 即洪文玉.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禾富(即紀進三)間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
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有(一)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 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 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 條、第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確認兩造間婚 姻關係存在訴訟,業經本院101 年度家調字1281號審理在案 。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7 條、第109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 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影本 以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