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非訟代理人 張維真
向韋苓
相 對 人 何金澄原名何劉福.
何鄭衣辰原名何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何金澄、何鄭衣辰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金澄積欠案外人業欣財信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67,345 元,及自民國92年 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業欣財 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本件經聲請人向 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前述本金、利息未受償而核發債 權憑證在案,且依相對人何金澄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可知 相對人何金澄名下已無可供執行受償實益之財產;相對人二 人為夫妻關係,經向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站公告查詢 ,相對人間並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記,應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 請宣告聲請人二人間夫妻間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 96 年度執字第 76234 號債權憑證影本、債權 讓與聲明書影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並有 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系統之列印資料在卷 可憑;而相對人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審理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依上開事證, 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債務人何金澄欠款且無資力清償之事實, 確屬實在。是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何金澄之債權人,前已對
相對人何金澄之財產為扣押,因相對人何金澄無足額財產可 供執行,致聲請人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業如前述,則聲請人 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何金澄、何鄭衣辰夫妻間 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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