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104號
PCDV,101,家婚聲,104,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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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家婚聲字第104 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吳明勛
相 對 人 王麗貞
      吳銘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王麗貞吳銘鑫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貞之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前經鈞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74687 號支付命令暨確 定證明書在案,爰相對人王麗貞迄今仍未清償,共計積欠本 金新臺幣249,937 元及其中利息、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 聲請人並於101 年4 月間具狀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 101 年度司執字第43257 號受理在案,惟因查無相對人王麗 貞財產可供執行,因而核發債權憑證結案,是相對人王麗貞 之財產已全無可扣押之物,而不足清償所欠聲請人之債務, 殆無疑義。又相對人王麗貞與相對人吳銘鑫間,婚姻關係現 仍存續中,且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是相對人之夫妻財 產制自為法定財產制無疑。為確保聲請人權益,爰依民法第 1011條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夫妻間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等語。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上字第85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 份、司 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頁列印資料1 件、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101 年度司執松字第43257 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而相對 人王麗貞到庭自承兩人夫妻關係存續中、婚後沒有約定夫妻 財產制,且有積欠聲請人債務尚未清償等語。是綜上事證, 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 宣告相對人黃萌芬張家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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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