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601號
PCDV,101,婚,601,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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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01號
原   告 徐鮮花
被   告 徐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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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