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601號原 告 徐鮮花被 告 徐秀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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