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楊雲亭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為聲請人,家事事件法第11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楊雲亭願收養被收養人 張復隆為養子,經雙方訂立收養契約,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認 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表、郵局存摺影本等件為證。三、查本件收養人楊雲亭與被收養人張復隆向本院共同提出收養 聲請後,被收養人張復隆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當庭以言詞 撤回本件收養之聲請,此有本院101 年9 月7 日訊問筆錄在 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並未以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其聲請於法未合,依前揭說明,自應 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