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137號
PCDV,101,司養聲,137,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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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和祥
      何佳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何姵瑜
法定代理人 Thang Lam.
      何佳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和祥何佳玲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收養何姵瑜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 ,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 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 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7 歲時,應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 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 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 第1 項、第1074條、第1076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1076 條之2 第1 項、第1079條之1 及第1079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收養人為兒童及少年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8條規定,並應考慮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於決定 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 、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且法 院為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陳和祥(男、民國○○年 ○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何佳玲( 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係夫妻,願共同收養何姵瑜(女、民國○○○ 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經被收養人之 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林芳財、生母何佳珊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與之訂立收養契約,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 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健康檢查表等件為 證。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並經被收養



人生父林芳財、生母何佳珊同意,此經收養人到庭陳述綦詳 ,及收養契約書、經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出 養同意書附卷可稽。且本院函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 聯盟文教基金會對本件訪視之結果略以:「收養人陳姓夫婦 婚姻關係和諧、工作及經濟收入穩定、健康情形良好、教養 觀念正向,雖身世告知態度保守,但表達願參加相關講座學 習經驗,評估收養人陳姓夫婦為合適之收養人」等語,有該 基金會101 年7 月19日兒盟北收出養收字第調新北市101204 號函附收養人個案訪視摘要表在卷可參。而被收養人父母在 其出養同意書內陳述略為:「…因意外又懷了孕,才有了第 三個女兒何姵瑜,但是我自己知道,不管是在經濟上,或者 是在能力上,我都無法照顧好三個小孩…」等情。從而,本 院參酌上情,認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且無民法第 10 79 條第2 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 規定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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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