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196號
PCDV,101,司繼,2196,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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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江語柔
江語葳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江崇鎰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雅婷
聲 請 人 莊豐源
莊豐銘
莊麗卿
莊東霖
莊飛虎
莊明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
臺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江語柔江語藏之法定代理人莊雅婷、江崇鎰為未
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
明相符之印文。
(三)聲請人江語柔江語藏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上補蓋與
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四)聲請人莊飛虎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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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