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1831號
債 權 人 訊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錦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 ,經查,由債權人所提之支票影本以觀,支票之發票人皆為 茂祏實業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楊 錦治為茂祏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支票上蓋章,惟依 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係認債務人楊錦治係 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 茂祏實業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 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權人之請求有誤,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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