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0386號
PCDV,101,司促,40386,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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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386號
債 權 人 張濤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換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本票票號065275之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執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 釐計算利息。經查,系爭本票(票號065275)之到期 日為85年12月25日,聲請人聲請自民國85年12月15日起計算 利息,未屆到期日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 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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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