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071號
PCDV,101,司促,39071,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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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071號
債 權 人 有聲有色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靖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思威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思威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1) 補該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認清算 人之股東會議事錄。(2) 補該公司之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 記事欄勿省略)(若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則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 。(3) 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債權人已於101 年 9 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 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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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聲有色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威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