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290號
PCDV,101,事聲,290,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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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90號
異 議 人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憲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
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1 年
度司聲字第880 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以101 年度司聲字第880 號所為駁回異議人聲請發還擔保 金裁定,聲明不服而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 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
二、異議意旨略以:緣異議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業經 鈞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4 號判決異議人敗訴確定在案。因異議人敗訴確定,相對人已 就執行標的物拍賣,得就拍賣所得價金加以受償,由此可知 相對人應無損害發生。況自99年12月16日鈞院做成民事判決 確定證明書至今,相對人從未對異議人請求損害賠償,更足 認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且倘相對人不主張有損害發生,異 議人如何得知相對人有損害之發生。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 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不停止執行 ,惟於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 明文。次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 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 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 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 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又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依最高



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之意旨,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即 被告並無損害發生,或供擔保人即原告本案勝訴確定,或就 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四、經查,異議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67571 號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 於98年7 月21日以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1 號裁定,准予異議 人以新台幣649,500 元供擔保後,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5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或因和解、撤回等事由而 終結前,上開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並經本院提存所於98年 7 月27日以98年度存字第2160號提存書提存在案。嗣本院於 98年11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駁回異議人之 訴,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8 月17 日以99年度上字第104 號民事判決駁回異議人之上訴等情, 有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1 號裁定、本院提存所98年7 月27日 98年度存字第2160號提存書、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4 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 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異議人雖主張其因敗訴確定,相對 人得就執行標的物為拍賣並受償,相對人應無損害云云。惟 查,本件異議人所提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均為異議人敗訴之 結果,已如前述,故異議人既未取得本案全部勝訴之確定判 決,相對人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延宕之期間(自本院核發 停止執行命令起至續行強制執行程序之日止),即有受損害 之可能,自不得認為係屬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異議人為擔保 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之原因自仍存在。此 外,亦未見異議人舉證證明有相對人同意返還;其業於訴訟 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 法院依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等返還擔保金之要件。從 而,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 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 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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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