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39號
原 告 曹鳴遠
被 告 林偉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491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