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947號
PCDM,101,訴,947,20121011,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建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葉建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應分別更正為「Z000000000號」、「苗栗縣竹南鎮港墘里11鄰塭內24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葉建勳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所原分別記載為「Z000000000號」、「住苗 栗縣竹南鎮港墘里11鄰塭內11鄰」,顯係「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竹南鎮港墘里11鄰塭內24號」之誤寫,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