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580號
PCDM,101,訴,1580,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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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敬豪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偵字第15082 、17625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8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敬豪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敬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 必要,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裁定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1月 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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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