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富恭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宗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富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王富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