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895號
PCDM,101,聲,4895,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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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富羚
被   告 高清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富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 ,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富羚因被告高清泰犯傷害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交保在案(本院101 刑保工字第49號);茲因被告 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送達證書2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 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 被告部分)等在卷可稽;而具保人謝富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 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8 月29日、9 月20日之 通知函文份、送達證書2 件(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足憑; 且被告高清泰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 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張在 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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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