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625號
PCDM,101,聲,4625,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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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祥
      吳明達
      陳西田
      陳清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
沒字第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 238 號被告陳慶祥吳明達陳西田陳清雄賭博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 定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象棋1 副及賭資新台幣(下 同)1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慶祥吳明達陳西田陳清雄等4 人前揭所 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101 年度偵字第14238 為職權不起訴 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 象棋1 副及賭資10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 之財物,業據被告4 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故本件聲請人就 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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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