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1630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563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FD00000000號)壹張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THI THAM (中文譯名:阮 氏深,下稱阮氏深)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1630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1 張(統一證號:FD00000000 號),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阮氏深因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以101 年度 偵字第216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揭案號之不起 訴處分書1 份(見偵卷第119 頁至第120 頁)在卷可稽。又 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FD00000000號)1 張(見偵卷第4 頁至第5 頁、第92頁),係被告以新臺幣( 下同)1 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香」 之越南籍成年女子及蕭國雄取得,並持之對不知情之人力仲 介業者許國姓、雇主黃蘭英行使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 查中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33頁至第35頁、 第61頁至第66頁、第108 頁至第111 頁),並有扣押物品清 單1 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117 頁),顯見上開偽造之中華 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FD00000000號)1 張(101 年保字 第2339號),屬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書 罪所用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0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