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492號
PCDM,101,聲,4492,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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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協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白色晶體,驗餘淨重共計0.3517公克)及包裝上開結晶狀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協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經依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224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 正署新店戒治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86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出具之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 錄表及該署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足憑。經查:扣案疑似甲 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餘重 共計0.3517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附卷 可佐,是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 包暨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均核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86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 查扣之不明白色晶體2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0.3517公克)一節,有扣押 物品清單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 年2 月8 日慈大 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各1 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 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 許。另包裝上開結晶狀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 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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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