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151號
PCDM,101,聲,4151,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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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41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兵俊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1731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兵俊清患有免疫力缺乏症,時 日無多,且被告遭羈押後家中僅餘1 名在電子公司上班之弟 弟負擔家計,家中成員尚有年邁之父親及一失明之哥哥,負 擔甚重,且被告已有論及婚嫁之女友,請准予被告交保,讓 被告能在執行前盡孝道、分擔家計及完成終身大事,被告於 交保後必不再犯及準時接受執行,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
二、經查,被告兵俊清被告涉犯搶奪、竊盜等罪嫌,經被告供承 不諱,且有卷內相關卷證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 被告已有數次竊盜及搶奪前科,甫經假釋出監,又於同日內 接連犯下本案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6 款規定,而予羈押在案。茲因上開羈押原因等情事依然 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而消滅。而聲請人即被告兵俊清稱其身患重症,時日無多, 然依卷內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其所患非其所稱免 疫力缺乏症,亦非顯然須保外治療始能痊癒之疾病,則其所 列各項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 符合,是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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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