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906號
PCDM,101,聲,3906,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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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重谷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
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壹捌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重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毛重0.3180公克,淨重0.18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驗餘淨重0.187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99年度安保管字第1864號 ),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毛重0.31 80公克(含1 袋1 標籤),淨重0.1880公克,取樣0.0002公 克,驗餘淨重0.18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99年3 月15日航藥鑑字第 0991658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 1 袋(99年度安保管字第1864號)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 被告郭重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9 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9年5 月12日入臺北看守所附設勒 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本院以99 年度毒聲字第1037號裁定,於99年7 月11日入新店戒治所強 制戒治,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令而於100 年 3 月10日停止處分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 年戒毒偵字第12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 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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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