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176號
PCDM,101,簡,6176,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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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148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振亮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振亮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爰審酌被告任意毀損告訴人張文川之冷凍冰箱冷媒管,顯然 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尊重之意識,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4824號
被 告 林振亮 男 5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901號15樓之2
居新北市○○區○○路19巷2弄10號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振亮張文川係鄰居,林振亮因不滿張文川放置在新北市 ○○區○○路19巷2弄8號之冷凍冰箱,因24小時運轉聲音過 大影響居住安寧,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月 2日 23時許,前往上址,手持在路邊拾得之鐵片敲斷連結冷 凍冰箱之冷媒管,致令冷媒管毀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 張文川
二、案經張文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振亮對前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游聰 進於警詢、偵訊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 2張及監視 器翻拍照片 6張在卷可綦,是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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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