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85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三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