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黃華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 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 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黃華輝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9年 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 )20,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確定期日係129 年7月13日,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蔡君儀對聲請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 ,經登記在案。嗣蔡君儀邀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1年6月25 日向聲請人借款15,400,000元、1,800,000元,均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皆為20年,並均約定自撥 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如有1期未給付利息,經事先訂定 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 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10日、102年7月10日起未 依約履行,經聲請人於同年8月12日起多次催告履行仍未獲 償,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17,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 約事項、借款合約、催告紀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 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 中相對人於同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債務人蔡君儀於同年9 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債務人蔡君儀於同年9
月18日具狀陳述略以:渠所積欠聲請人之款項待確認後,會 積極與聲請人協調償還,又聲請人未為催告即聲請裁定拍賣 抵押物,渠未接獲任何通知,唯恐裁定後立即拍賣導致設定 擔保之不動產不足清償,以致擴大負債,狀請鈞院如經裁定 須合法送達以保權益等語。
四、經查,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 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與債務人蔡君儀對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黃華輝、蔡君儀所 簽之借款合約,亦足認渠等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 間內向聲請人借款,且該因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告確定之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相對人如對剩餘之債權數額或系爭債權是否經催 告通知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有所爭執,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 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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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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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西門口 │ │813 │建│00 │01 │09.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彰化市 │西門口 │ │813-1 │建│00 │01 │04.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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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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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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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636 │彰化縣彰化市平│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 │1層,62.76;2層,62.76│ │全部 │ │
│ │ │和十街12號 │門口段813-1地 │造住家、避難室│;3層,62.76;4層,49.│ │ │ │
│ │ │ │號 │ │50;地下層,62.88;合 │ │ │ │
│ │ │ │ │ │計300.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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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35 │彰化縣彰化市平│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 │1層,63.90;2層,63.90│ │全部 │ │
│ │ │和十街10號 │門口段813地號 │造、住家用樓房│;3層,63.90;4層,50.│ │ │ │
│ │ │ │ │ │40;合計242.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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