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94號
CHDV,101,訴,494,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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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4 號
原   告 黃昭銘
      黃貞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盧志堅
訴訟代理人 曾國修
      李明暢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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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