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53號
CHDV,101,訴,253,201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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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詹德釧
被   告 詹雲銘
被   告 詹秀絨
被   告 詹秀慧
被   告 詹蘇寶彩
被   告 詹明和
被   告 詹玲貞
被   告 詹偉程
被   告 詹淑櫻
利害關係人 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編號甲部分面積「48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41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明顯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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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