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42號
CHDV,101,補,442,201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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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輝等人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65,
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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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