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161號
CHDV,101,監宣,161,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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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賴孔聲
利害關係人 賴穩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賴穩凱(男、民國75年5月8日生)就處分受監護人賴世能財產事件為賴世能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孔聲係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之監護 人,因渠二人與賴孔郎賴世宗賴秀玉賴秀美賴伊珊 等七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973、976地號等二 筆土地權利範圍六分之一,而賴孔聲賴世宗賴秀玉、賴 秀美、賴伊珊等五人要將上開公同共有土地權利範圍六分之 一以台幣203萬元(增值稅與代書費仲介廢油買方負擔)出 售移轉登記於賴芳景,並將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分得之台幣 26萬元為提存,聲請人恐與賴世能利益相反,依法不能代理 ,爰聲請本院為該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選任特別代理人。三、經查,聲請人對於上開事件,恐與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利益 相反,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屬實。並審酌上情,爰先 選任賴穩凱就處分受監護人賴世能財產事件為賴世能之特別 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待本裁定確定後,另再審酌裁定是否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上開 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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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