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如意
訴訟代理人 蕭閔謙
李雪娥
被 告 忠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麗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劉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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