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謝輝雄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謝文强
謝至菁
謝明治
謝省
訴訟代理人 劉景岳
被 告 呂森妹
謝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謝文諺」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宗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判決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