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105號
CHDV,101,家聲,105,201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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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詹玉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廖景全」之記載,應更正為「詹景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將「詹景全」載為「廖景全」,係誤 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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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