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341號
CHDV,101,婚,341,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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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41號
原 告 鐘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林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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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